5.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政府僅能依中央法律對人民裁處罰鍰
(B)行政罰裁處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罰之要件,一律應以法律定之
(D)
行政罰之裁處,不以書面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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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366), C(132), D(125), E(0) #2415580
統計: A(12), B(1366), C(132), D(125), E(0) #2415580
詳解 (共 1 筆)
#4197182
(B)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第 34 條
(D)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A)(C)第 17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
條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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