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行政訴訟之提起與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
(B)行政法院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C)訴訟之提起,均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為之
(D)行政訴訟之審理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
統計: A(145), B(252), C(1856), D(931), E(0) #2064937
詳解 (共 9 筆)
行政訴訟法
第105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
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第106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
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第125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
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第188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
述。
(D)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訴訟之提起,均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為之
->一般給付訴訟之提起,無須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為之
弱弱的請問(C)選項,
關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間之遵守,下列何者錯誤?
A起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
B起訴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C起訴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V)
D起訴期間之末日為假日時,以次日代之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 A辯論主義(V)
B兩造審理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自由心證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