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之理由?
(A)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B)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C)行政法院違背土地管轄之規定
(D)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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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342), C(4161), D(1328), E(0) #1832613

詳解 (共 10 筆)

#2978300

第242條(上訴理由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243條(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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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7467

審判權:指不同種類審判機關(法院)間之權限劃分,上位概念。

管轄權:指同種類法院間受理案件的權限,下位概念。
管轄權又分:土地管轄事物管轄(=功能管轄)、專屬管轄

1.土地管轄: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屬地方法院土地管轄,而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各有其土地管轄範圍。

2.事物管轄(=能管轄):行政法院訴訟庭簡易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上訴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終審法院。

3.專屬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不動產而生之公法爭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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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738

專屬管轄:不動產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款: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違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為無效)
例:某甲買一塊位於台中市之土地,至高雄市辦登記,該登記無效。
非專屬管轄:除專屬管轄以外之土地管轄。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例:甲之戶籍位於高雄,台北市國稅局竟向其課稅,但即使是高雄市國稅局亦會課相同稅目及數額。

引用: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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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580
第243條(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
(共 1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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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218

比較:

行政程序法 第 115 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

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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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187
若是違背專屬管轄就得上訴(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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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055

樓上,行政法院的土地專屬管轄在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寫得很明確


行政訴訟法第15條

I.限於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II.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為調查證據之方便,亦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只有收、徵用和撥用才有專屬管轄的問題

其他情況下就沒有

C是錯在沒有「專屬」這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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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3669
補充考題下列何者不屬於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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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7729
土地管轄no 上訴專屬管轄 ok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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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31
有分專屬跟非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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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38977
未解鎖
 242 條 對於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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