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確認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
(B)有關農會選舉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C)外國人收容聲請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
(D)智慧財產法院為商標爭議案件之第二審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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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365), C(4440), D(876), E(0) #1832612
統計: A(558), B(365), C(4440), D(876), E(0) #1832612
詳解 (共 10 筆)
#3035121
A.撤銷訴訟和課予義務訴訟才有訴願前置主意(參考)
B.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 " 民事訴訟法 " 之規定(參農會法第49-2條或6F)
→既然準用民事訴訟法故由普通法院審理
C.正確.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行政訴訟法237-11條第一項)
D.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有下列幾種:
-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 因《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 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圖片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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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888
關於「智慧財產」
第一審:智慧財產法院
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
農會屬「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為私法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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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850
智慧財產法院為一集合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事件於一法院審理之專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掌理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其層級定位為高等法院層級;與之對應的檢察署,依同法第5條規定,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智慧財產法院受理的民事事件,其第一審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第二審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不服第二審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至於涉及智慧財產的刑事案件,其偵查階段之管轄及第一審管轄法院仍為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第二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審法院仍為最高法院。另外與智慧財產有關之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上訴審法院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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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204
<農會法> 第49-2條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
用 " 民事訴訟法 "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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