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客觀上有行政處分存在
(B)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後 3 個月內提起訴訟
(C)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應提出其權利確實受到侵害之證明
(D)原處分基礎事實之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僅屬不當,尚無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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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4), B(536), C(814), D(198), E(0) #1832620
統計: A(4434), B(536), C(814), D(198), E(0) #1832620
詳解 (共 8 筆)
#3103100
b-2個月
c-不需證明,只要釋明
d-認定事實有悖於論理或經驗法則,其判決即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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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19
B 行訴§106 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後 2 個月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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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468
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應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受損害。
原告不能釋明其權益受行政處分之違法侵害者,其訴訟為不合法。
→C 不需要證明 只需要釋明
參陳敏,行政法總論,台北:神州圖書出版公司,第四版,93年11月,頁1354~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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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681
撤銷訴訟以白話文來講就是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標的物)消滅了,就只改提行政訟法§5確認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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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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