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違章建築所有人甲因未履行限期拆除之處分,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代履行費用。甲不服,向建築管
理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現行實務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A)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提起訴願
(C)提起復查
(D)提起申訴
統計: A(4906), B(1220), C(47), D(57), E(0) #1832610
詳解 (共 10 筆)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相當訴願:
公務員復審
專門技術人員覆審
訴願經三個月未決定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政府採購法申訴
教師法再申訴
在公法上爭議中,有關人民因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 分,認為其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請求撤銷行. 政處分之行政訴訟
想請問遇到這種問題都只能死背嗎?要怎麼判斷ㄋ
稍微想一下, 如果聲明異議是對誰聲明?
如果已經向該管機管聲明異議, 不服又向他提起訴願, 他會給你怎樣的回應
這樣一想就可以猜到, 該聲明異議等同訴願, 所以不用再對同一個機關提起訴願,
直接請法院作裁判
如果有錯, 請各位在底下留言, 讓大家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