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等同於訴願程序,經駁回後,得提起行政訴訟?
(A)稅務事件之復查程序
(B)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C)土地徵收條例之復議程序
(D)公務員懲戒法之再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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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6208), C(159), D(376), E(0) #189839

詳解 (共 10 筆)

#746269
×取代訴願程序之特別救濟制度。 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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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777

樓上14F,會計師如果受懲戒是先提覆審(訴願先行)=>會計師不服懲戒所提的覆審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並非「訴願先行程序

土地增收條例的議是訴願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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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065
稍微修正一下最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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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527
AC 訴願先行程序  而D 屬於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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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92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覆審程序,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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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51
D.
第 39 條   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經撤回或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移請或聲請再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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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18
教師好像是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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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50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1103/4817186.html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5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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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前項查處情形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其公告徵收處分之執行,不因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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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406
懲戒法  審議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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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34
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前項查處情形者,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 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這樣說c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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