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所謂「訴願前置主義」是指下列何者?
(A)提起訴願之前,必須先確認訴願之受理機關
(B)提起訴願之前,必須先經過法律所規定之其他先行程序
(C)提起撤銷訴訟之前,必須先確認管轄之法院
(D)提起撤銷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統計: A(105), B(1538), C(35), D(4782), E(0) #184513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前置主義=>訴訟前
訴願先行程序=>訴願前
訴願前置主義:即提出訴願之前,須先經訴願程序。目前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
一、須先提起訴願之行政訴訟類型: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1. 怠為處分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 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橏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
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訴願的先行程序如下(先行-->訴願-->行政訴訟)
1.學生退學案件之申訴
2.海關緝私條例: 申復
3.專利法: 再審查
4.藥事法: 復核
5.稅捐法: 申復
6.集會遊行法: 申復
7.商標法上之異議
8.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審議
9.兵役施行法: 複核
自創口訣: 「學海專要睡即傷全兵」
另訴願前的程序叫做訴願先行程序,兩者不可混同。
節錄自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7 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第 48 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49 條 (刪除)
PS: 海關緝私條例,依4F應該是申覆
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49條)—》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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