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民不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須先經訴願決定,始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一般稱之為:
(A)一事不二罰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訴願前置主義
(D)訴願不停止執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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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492), C(10954), D(249), E(0) #570890
統計: A(194), B(492), C(10954), D(249), E(0) #570890
詳解 (共 10 筆)
#1062009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EX:
1.商標法(§41、§46)稱為異議
2.專利法稱為「申請再審查」
3.稅法(稅捐稽徵法§35)稱為「申請復查」
4.警察法上稱為「申復」(集遊法§16)
5.兵役法上稱為「申請複核」(兵役法施行法§40)
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原則」內涵有所不同,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http://peaceful791.pixnet.net/blog/post/90668184-%E8%A8%B4%E9%A1%98%E5%89%8D%E7%BD%AE%E5%8E%9F%E5%89%87-%E8%88%87-%E8%A8%B4%E9%A1%98%E5%85%88%E8%A1%8C%E7%A8%8B%E5%BA%8F-%E4%B9%8B%E5%8D%80%E5%88%86%E5%AF%A6%E7%9B%8A
EX:
1.商標法(§41、§46)稱為異議
2.專利法稱為「申請再審查」
3.稅法(稅捐稽徵法§35)稱為「申請復查」
4.警察法上稱為「申復」(集遊法§16)
5.兵役法上稱為「申請複核」(兵役法施行法§40)
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原則」內涵有所不同,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http://peaceful791.pixnet.net/blog/post/90668184-%E8%A8%B4%E9%A1%98%E5%89%8D%E7%BD%AE%E5%8E%9F%E5%89%87-%E8%88%87-%E8%A8%B4%E9%A1%98%E5%85%88%E8%A1%8C%E7%A8%8B%E5%BA%8F-%E4%B9%8B%E5%8D%80%E5%88%86%E5%AF%A6%E7%9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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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616
參考行政訴訟法§4第一項、§5
訴願先行主義:在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之訴之前,必須先針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相當於訴願的先行救濟程序,讓行政機關有自行更正與檢討行政處分的不當或違法之機會,以尊重行政體系內部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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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962
訴願前置原則之例外:
確認之訴(行政訴訟法 §6)
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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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276
國賠是協議先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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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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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934
邊看大家分享邊複習,有你們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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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492
訴訟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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