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就是憲法上那一種原則的表現?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正當程序保障原則
(D)法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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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6443), C(95), D(11), E(0) #570892

詳解 (共 1 筆)

#3639279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

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乃支配國家各部門職權行使之原則,不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際應予遵守,即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亦不得有所違背。

平等原則是憲法上的重要原則,也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稱:「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也不是禁止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也就是必須觀察作不同處置的兩個案件中,事實狀況間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

附帶一提的是,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譬如說,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

(參考連結1參考連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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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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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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