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相當於「訴願程序」?
(A)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B)律師法之「律師懲戒覆審」
(C)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
(D)公務員懲戒法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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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2), B(330), C(254), D(222), E(0) #331603
統計: A(1262), B(330), C(254), D(222), E(0) #331603
詳解 (共 7 筆)
#502594
相當於「訴願程序」(源自老師上課筆記)
- 1.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 2.釋字295號-財政部對會計師的「懲戒處分」EX.申誡、停業
- 3.行訴法第4條「訴願經三個月未決定」
- 4.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
- 5.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 6.教師法第29條之「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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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769
有關陳卉 大大提供的釋字295號-財政部對會計師的「懲戒處分」,應該改為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相當訴願程序。
考古題如下:
下列何者非屬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答案→B
(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C)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D)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審議判斷程序
(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C)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D)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審議判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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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42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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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29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024號裁定:「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第83條分別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上開規定,乃因政府採購繁多,如廠商對於所有採購事件均得提起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恐難以負荷,且金額較小者已有異議程序之處理,故明定須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始得提出申訴。
如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訴,並經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審議判斷者,即視同訴願決定;惟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所為異議處理結果,雖不得提出申訴,但仍應循訴願程序後,方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乃屬當然。
本件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抗告人未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判決命相對人將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自不合法,應予駁回。」所指出「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所為異議處理結果,雖不得提出申訴,但仍應循訴願程序後,方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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