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檢舉,謂乙廠商以不實之廣告內容打擊甲之商譽,請公平會依法對乙廠商裁處。若甲對於公平會之函覆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則甲應提起何種訴訟?
(A)給付訴訟(含「課予義務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
(B)行政處分違法確認之訴
(C)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
(D)法律關係存在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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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6), B(341), C(337), D(114), E(0) #331605

詳解 (共 10 筆)

#858054
公平會的檢舉函覆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故不能打撤銷。但這題並非是要求機關對申請人自己做VA,而是要求機關對他人做VA。若說要提起一般給付或課予義務之訴,依決議A選項似乎也不行。
可以去司法院找原本決議完整內文看會比較明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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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86
對於是「一般給付之訴」或「課予義務之訴」學者有許多不同見解
但國內多數論者多認為如要求「程序經濟」的話就走課予義務之訴(行政自我審查可使人民較迅速獲得權利保障)。

此題爭議是在要求作成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的負擔處分
因為課予義務之訴是人民要求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行政處分,
而此處分大部分都是對人民有利的受益處分,
故有學者將要求行政機關對他人作成處分歸類為一般給付之訴(課予義務之訴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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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186
這題最好把公平會的函文記成事實行為
因為是事實行為所以打一般給付訴訟
(陳治宇老師上課有特別提醒~老師有說不知道為什麼會議認為公平會的函文不是行政處分= =~只能照法官的意思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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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800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文,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廢止非屬行政處分,係屬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故應提「一般給付」訴訟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阿摩大大將(A)選項改成->一般給付訴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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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419

「原告所請求為行政處分」之處分對象並無限制的必要性

  A通常原告透過課予義務訴訟所希冀者,乃授益處分,例如:建築許可執照。惟「要求作成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的負擔處分」是否包括在內?學說上則仍有歧見。  B有論者以為,本條所含括者,僅限於「請求行政機關對自己作成行政處分」(指課予義務訴訟),而不包括其他類型。倘「要求行政機關對他人作成處分」,則應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的範疇。然循此種見解,對於「課予義務之訴」採限縮解釋,則當事人得不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固有其訴訟上「權利保護即時性」的優點存在。  C但我們認為,純就文義解釋,未必能清楚地得出此種界分(即「對自己」與「對他人」)的結論。更何況,這種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的負擔處分,對原告而言,仍屬對其有利的授益處分,這自也符合「課予義務之訴」所欲承載的功能。再者,訴訟上應否踐行「訴願前置主義」,本應回歸「訴願程序有其自我審查」之功能來思考。主管機關是否應接受請求,對第三人作成不利益之負擔處分,當然也有行政自我審查之必要性。倘原告於訴願程序即已獲得救濟,就「程序經濟」以觀,反而更能迅速地獲得權利保障。國內多數論者亦傾向此說。

還是有點看的花花的.........
對於為何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也沒有解釋清楚,
給付訴訟不是只能夠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給付嗎?@@

附上行政訴訟法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法條內容:

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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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782
因為函覆是觀念通知 所以使用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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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063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某甲為銷售電機之公司,因認某乙公司屢藉網路等新聞媒體,陳述並散布不實報導,誣指某甲侵害他人專利權情事,足以損害某甲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檢舉。案經公平會調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某乙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函復某甲其檢舉不成立。某甲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為實體上審理認為無理由而駁回,某甲遂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問行政法院得否以前揭檢舉不成立之函文並非行政處分,而以不合法裁定駁回起訴? 
﹝決議文﹞: 
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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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843

題目的甲之法律上有值得保護利益所以可以為課予義務訴訟 而課予義務的上位概念為給付訴訟所以選A; 會議: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是觀念通知 是指一般大眾  不同於專利法一般人皆可對函覆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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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060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理由: 
是檢舉人如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向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請求主管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其
起訴亦不備訴訟之要件,應裁定駁回其訴,併予指明。
由上答案A應該也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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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00

想請問為何是給付訴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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