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大學自治與基本權利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
(B)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C)大學學生退學要件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63 號解釋認為屬於法律保留之範圍
(D)課程規劃與教學屬於大學自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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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226), C(4522), D(136), E(0) #331587
統計: A(182), B(226), C(4522), D(136), E(0) #331587
詳解 (共 8 筆)
#311779
★釋字第 563 號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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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688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的制度性保障,不需要法律保留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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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844
大學自治=憲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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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429
大法官重視大學自治逾於法律保留原則者,是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的釋字第450號解釋。本號解釋除了重申憲法第十一條的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包括了「舉凡教學、學習自由有關之重要事項、都屬於大學自治之項目」,且將大學自治的發散效力及於大學的「建制」方面。因此,即使當時的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明白規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及護理室,以講授相關課程,本號解釋認為已侵犯了大學自治的原則而違憲。相較於釋字第380號的見解,本號解釋明顯的認為,即使沒有違反法律保留的原則,但大學自治的重要性,應獲立法者的尊重。因此,大學自治的重要性顯然不低於法律保留。
來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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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47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退學 合理範圍內之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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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506
(C)大學學生退學要件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63 號解釋認為屬於[法律保留]之範圍→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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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8237
大學自治的範疇 受憲法所保護(憲法保留)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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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687
C是J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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