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為單方公權力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
(B)行政機關選擇行政契約與人民形成法律關係後,除非法有明文,否則不得再以行政處分方式要求人民履約
(C)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具有與行政處分相同內容之瑕疵,同具有違法得撤銷之法律效力類型
(D)下命處分原則上得由行政機關自為強制執行,而行政契約若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者,則須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 定,以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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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707), C(2025), D(604), E(0) #331590

詳解 (共 10 筆)

#376567


(B)也只限教師法.健保法(法有明文)可再做成行政處分

(C)行程法142=>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2.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結雙方所明知者.

     3.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136之規定者.

     4.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137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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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830
有個方式簡單判斷,行政契約沒有撤銷,只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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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926

(C)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具有與行政處分相同內容之瑕疵,同具有違法得撤銷之法律效力類型

首先,行政契約並非僅有無效,有效,或效力未定; 行政程序法雖未規定行政契約之撤銷,但因其準用民法(行政程序法149條),故亦得撤銷(如準用民法第88意思表示錯誤,第92條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

再來,行政處分能否因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脅迫而撤銷,在吳庚師的書上是以一般法律原則來說明法律行為須符合適法、可能、確定、妥當,故行政處分亦可因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脅迫而撤銷(但實務上不多見). 在陳敏師的書上則是將受脅迫列為重大瑕疵而無效. 因此本選項有爭議,解釋上也不可用第142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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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14
行政處分就算換成締結行政契約 ( 一樣還是違法得撤銷 ),雙方皆知道此情形還締結行政契約... →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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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644
行政契約 只有  "有效  無效   效力未定(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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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61
(C)更精確來說應該是: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結雙方所明知者,則行政契約無效,而非選項中描述的違法得撤銷。
 
換句話說,如果只有一方知道,這個行政契約還是有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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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50

(C)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具有與行政處分相同內容之瑕疵,同具有違法得撤銷之法律效力類型    行政契約無效   

謝謝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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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437
回樓上,他後面有括弧(140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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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882

(C)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具有與行政處分相同內容之瑕疵,同具有違法得撤銷之法律效力類型  ~是甚麼意思  ,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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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718
(B)是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是否能併用之問題
(也可考申論)
1.學界通說:採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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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務見解:有採肯定說

所以(B)是有爭議的,但因(C)錯誤較明顯,所以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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