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A)土地現值公告
(B)地方行政機關對公有停車場利用人所為之停車費繳納催繳通知
(C)都市計畫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
(D)行政機關答覆人民法令疑義申請之解釋
(E)以上皆非
統計: A(1823), B(1069), C(848), D(113), E(559) #331592
詳解 (共 10 筆)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已有變更,土地現值公告為行政規則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
【法律問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於每年所為「土地現 值」之公告是否為行政處分?能否對該公告提起行政救濟?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按土地現值經公告後,即成為課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將 直接影響人民財產利益之負擔以及損失之填補,可認為其屬於發生
具體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就此行政行為作用之對象而言,雖非針 對人民擁有之個別土地現值有所決定,而係就各該地價區段之土地
現值決定之,但各該地價區段內個別地號土地歸屬何人所有,均可 透過登記簿冊查得,是以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
定其範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土地現值 公告之法律性質應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則當地政機關公告土
地現值時,權利受影響之人民即應於公告時起或知悉時起,於法定 期間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表示不服。(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 判字第 1926
號判決)
乙說:否定說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
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 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 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足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不僅供土 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
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此等作用,主要在於規範行政 機關內部運作之基準及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土地權利人之參考
,因而於其公告時,尚未對特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可得確定之權利人 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為行政規則,而非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最 高行政法院 55
年判字第 223 號判例意旨所示「關於被告官署所 為地價之公告,不能認為對原告之行政處分」,即採此見解。因此
,如有不服,僅能對依該公告土地現值作成之處分不服時,一併主 張,由救濟機關一併審查該行政規則是否合法。(參考:最高行政 法院 55 年判字第
223 號判例、90 年度裁字第 588 號裁定、 100 年度判字第 808 號判決)
初步研討結果:一致採乙說(否定說)。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A)土地現值公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認為是一般處分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認為是行政規則
Q:判決與座談會的見解,依哪個為準呢?
(B)地方行政機關對公有停車場利用人所為之停車費繳納催繳通知 ---私法行為
(C)都市計畫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 --法規命令,如其中有具體項目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則為行政處分
釋字第 742 號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D)行政機關答覆人民法令疑義申請之解釋 -解釋沒有准駁,為觀念通知
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純屬單純之意思通知,對於當事人申請事項並無准駁之表示,而不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
B選項重點在催繳二字! (筆記)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之通盤檢討公布計畫,通說認為此等計畫之公布相當於法規命令之公布,且可進一步認係為地方自治法規之一種。關於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應屬於行政計畫之範疇,非屬於行政處分,也 不直接影響個別人民之權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