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A)土地現值公告
(B)地方行政機關對公有停車場利用人所為之停車費繳納催繳通知
(C)都市計畫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
(D)行政機關答覆人民法令疑義申請之解釋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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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3), B(1069), C(848), D(113), E(559) #331592

詳解 (共 10 筆)

#30350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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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2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主管機關變更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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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74
wallis  (b)是關念通知   因為是要你依限定期間內 繳款  但你沒在期限裡繳納  第二次再通知你  催繳  是再一次通知你     所以第一次收到  是行政處分   第二次是告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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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038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已有變更,土地現值公告為行政規則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
【法律問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於每年所為「土地現 值」之公告是否為行政處分?能否對該公告提起行政救濟?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按土地現值經公告後,即成為課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將 直接影響人民財產利益之負擔以及損失之填補,可認為其屬於發生 具體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就此行政行為作用之對象而言,雖非針 對人民擁有之個別土地現值有所決定,而係就各該地價區段之土地 現值決定之,但各該地價區段內個別地號土地歸屬何人所有,均可 透過登記簿冊查得,是以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 定其範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土地現值 公告之法律性質應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則當地政機關公告土 地現值時,權利受影響之人民即應於公告時起或知悉時起,於法定 期間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表示不服。(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 判字第 1926 號判決)
乙說:否定說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 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 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 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足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不僅供土 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 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此等作用,主要在於規範行政 機關內部運作之基準及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土地權利人之參考 ,因而於其公告時,尚未對特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可得確定之權利人 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為行政規則,而非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最 高行政法院 55 年判字第 223 號判例意旨所示「關於被告官署所 為地價之公告,不能認為對原告之行政處分」,即採此見解。因此 ,如有不服,僅能對依該公告土地現值作成之處分不服時,一併主 張,由救濟機關一併審查該行政規則是否合法。(參考:最高行政 法院 55 年判字第 223 號判例、90 年度裁字第 588 號裁定、 100 年度判字第 808 號判決)

初步研討結果:一致採乙說(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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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679
(A)土地現值公告 (舊見解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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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537
都市變更計畫

通盤檢討

釋字156:法規命令
學說:一般處分

ps.

個別變更:一般處分

來源:上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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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543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A)土地現值公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認為是一般處分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認為是行政規則

Q:判決與座談會的見解,依哪個為準呢?

(B)地方行政機關對公有停車場利用人所為之停車費繳納催繳通知 ---私法行為
(C)都市計畫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 --法規命令,如其中有具體項目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則為行政處分

 釋字第 742 號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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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D)行政機關答覆人民法令疑義申請之解釋 -解釋沒有准駁,為觀念通知

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純屬單純之意思通知,對於當事人申請事項並無准駁之表示,而不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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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82

B選項重點在催繳二字!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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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1435
A. 臺北高等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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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046
看了3F解析的這段,想問所以通盤檢討到底是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計畫呢><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之通盤檢討公布計畫,通說認為此等計畫之公布相當於法規命令之公布,且可進一步認係為地方自治法規之一種。關於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應屬於行政計畫之範疇,非屬於行政處分,也 不直接影響個別人民之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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