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罰法裁罰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罰鍰者,亦得裁處之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分別裁處之
(C)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
(D)基於概括之犯意而連續違反同一行政法義務者,以一行為論,但得加重其處罰
統計: A(677), B(218), C(1925), D(155), E(0) #331599
詳解 (共 10 筆)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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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9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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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行為併符行為罰及漏稅罰要件時得重複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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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納
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
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
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
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
|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D) 基於概括之犯意而連續違反同一行政法義務者
舉例: 我從台北開車到高雄墾丁度假, 一路飆車, 高速公路上 ,新竹、台中、高雄 都拍到我的車子超速,於是開了三張罰單給我 , 這就是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之義務,可分別處罰之。
ps.行政罰法26,已修法,如下: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
(A)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正確)
但其行為應處以罰鍰者,亦得裁處之
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罰鍰以外有維護公共秩序作用得併予裁處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分別裁處之
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應該是只罰最高額罰鍰(但不低於各罰鍰最低金額)
(C)正確
(D)基於概括之犯意而連續違反同一行政法義務者,以一行為論,但得加重其處罰
概括之犯意→大概同一種企圖
25條(分別處罰)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得分別處罰之
42 (B)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分別裁處罰鍰?
(A)甲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未經許可放置電子遊戲機供他人使用,違反建築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
(B)乙公司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稅款,且其負責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違反所得稅法規定
(C)乙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稅,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D)甲未經核准擅自於河川採取土石,違反刑法竊盜公有財產及水利法規定
(C)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
對照上一題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