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先行程序?
(A)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C)商標法之異議
(D)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3), B(694), C(419), D(3085), E(1) #342192

詳解 (共 10 筆)

#359903
  • 訴願先行程序(提起訴願前之程序):
  • 1。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 2。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審議
  • 3。商標法之異議
  • 4。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 訴願前置主義(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1。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 2。財政部對會計師的懲戒處分(釋字295)
  • 3。訴願經3個月未決定(行訴法第4條)
  • 4。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 5。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 6。教師法之再申訴
515
26
#3460493

訴願先行

口訣:生海集稽專商民兵(深海gg專傷民兵)

(學生、海關、集會、稅稽、專利、商標、全民、兵役)


1.老師、學生退學-申訴 -->訴願-->行政訴訟

2.海關緝私條例-復查 -->訴願-->行政訴訟

3.集會遊行法-申復 -->訴願-->行政訴訟

4.稅捐稽徵法-復查 -->訴願-->行政訴訟

5.專利法-再審查 -->訴願-->行政訴訟

6.商標法-異議 -->訴願-->行政訴訟

7.全民健(農)保-審議 -->訴願-->行政訴訟

8.兵役法-複核 -->訴願-->行政訴訟

9.藥事法-復核 -->訴願-->行政訴訟

67
0
#1248774
先行的意思,行程法103條已說明很清楚→先做什麼事,才可提訴願。前置→是要提訴訟前,必需先訴願
 
政府採購法的「異議」不屬於行程法103條所謂的「先行」程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6條,異議不服→提申訴,接受申訴後所做成的審議→視同訴願決定,所以「申訴」等同訴願之程序(訴願前置),但「等同」不代表「訴願」,所以異議不算訴願前的先行程序。
訴願「先行」定義參照 行政程序法103條第1項第7款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全文)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對異議不服→接下條
第 76 條(摘錄片段)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第 80 條(摘錄片段)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第 83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考古題參考:

下列何者相當於「訴願程序」? (答案A)
(A)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B)律師法之「律師懲戒覆審」 
(C)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 
(D)公務員懲戒法之「再審議」

52
2
#1082401
訴願前置主義係指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此時要先經過一個關卡,之後才能依法提出訴願,否則貿然訴願會遭到行政機關駁回訴願。
EX:

1.商標法之"異議"

2.專利法之"再審查"

3.警察法之"申覆"

4.税法之"申請復查"

5.兵役法之"申請複核"

6.藥師法之"復核"

7學生退學案件之"申訴"

8.全民健保法之"爭議審議"

取代訴願~           

1.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 -->行政訴訟

2.政府採購法-                申訴 -->行政訴訟

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覆議-->行政訴訟

4.會計師懲戒-                 覆審-->行政訴訟

44
0
#480832

訴願前置主義(提起行政訴訟前要先提起訴願): 
Ex: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前一定要先經過訴願程序。

以下為特殊訴願程序。  (效果相當於訴願...後續如還是不服 → 直接行政訴訟):

1。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2。財政部對會計師的懲戒處分(釋字295)。

3。交通違規之申訴。

4。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5。教師法之再申訴。

 

訴願先行程序(提起 "訴願" 前之程序):

1。稅捐稽徵法之復查2。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審議、爭議3。商標法之異議、評定4。集會遊行法之申復5。兵役法:複核6。釋字382、684解釋:學生不服學核處分之申訴。7。釋字691:受刑人申請假釋被駁回不服之申訴。8。關稅法、貿易法:聲明異議。

44
0
#1327470
又錯!!訴願的先行程序10招1.學生退學...
(共 2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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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353800
【解析】ABC:屬於訴願先行程序;D依照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而依同法第83條規定,「申訴」的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由於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已屬於「替代訴願之程序」,因此「異議」並非「訴願」之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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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604
這題沒改回考選部原題目,我是覺得沒有差,因為考選部原題目就是將「前置」與「先行」搞反了(後來再出的題目,考選部就弄正確了)。
再強調一次,前置就是要提訴訟前,你必需「先訴願」。 先行就是要「先做什麼事」,「才能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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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255
※訴願前置主義的意義:
    即「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於提出行政訴訟前,必須經訴願之程序,始得提出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的訴願前置主義,只限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二者。
※相當於訴願之救濟程序:
    1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
     2釋字295號:會計師受財政部之懲戒處分者,無須踐行訴願程序,直接提行政訴訟。
     3政府採購法第74條之申訴程序
     4教師法第31條之再申訴程序
(整理自林清的行政法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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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6721
政府採購法之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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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5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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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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