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那一項非訴願先行程序?
(A)全民健保之爭議審議
(B)稅法上之復查
(C)交通違規之申訴
(D)學生退學案件之申訴
統計: A(755), B(615), C(3975), D(490), E(0) #143601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先行~特別救濟:
1.商標法-異議
2.兵役法-複核
3.藥事法-復核
4.稅法-復查~(B)
5.海關緝私條例-復查
6.集會遊行法-申復
7.專利法-再審查
8.健(農)保-審議~(A)
9.退學-申訴~(D)
借用B21"楊育儒"大大的筆記,修改一下口訣~
訴願先行程序:口訣「海專傷兵要睡飽,學會土地貿易」
(海洋專科學校的傷兵,要睡飽飽。才能學會土地貿易)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基於法律規定,於提起訴願前,須依法定程序另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使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之稱。
(以下10個若不先用他們的救濟方式,而你直接提訴願,你100%會被駁回)
(先用他們10種專屬救濟方式,不服再提訴願,訴願不服再打行政訴訟)
==>這叫「訴願先行主義」
1.海關緝私條例-復查 2.專利法-再審查 3.商標法-異議
4.兵役法-複核 5.藥事法-復核 6.稅法-復查7.健(農)保-審議
8.退學-申訴 9.集會遊行法-申復 10.土地徵收條例及貿易法-聲明異議
而公務人員的「復審」、交通罰單的「申訴」,意思就是=訴願
所以「不服復審決定、不服申訴決定,直接行政訴訟打下去」!
如有不足之處,麻煩摩友再補充~
交通裁決事件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先行程序
乃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基於法律規定,於提起訴願前,須依法定程序另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使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之稱。
向原處分機關之申訴程序,屬行政救濟,類似於行政處分之訴願(因交通違規之申訴救濟屬特別救濟程序);依裁決書提起之聲明異議,屬司法救濟,類似於訴願程序後之行政訴訟,受理法院應作公平合理之實體審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