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認為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如何處置?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裁定駁回訴訟
(C)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普通法院
(D)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曉諭原告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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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6), B(125), C(213), D(266), E(1) #143604
統計: A(5776), B(125), C(213), D(266), E(1) #143604
詳解 (共 5 筆)
#594316
行政訴訟法第178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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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062
回樓上~
1. 行政訴訟法12-2條: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
裁判之羈束。(法院等價)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
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這條是受理訴訟權限的
裁定移送
2. 行政訴訟法178條: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
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這條是受理訴訟權限的見
解的統一解釋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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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969
請問行政訴訟法12-2條和178條的關係或差異是什麼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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