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認為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如何處置?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裁定駁回訴訟
(C)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普通法院
(D)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曉諭原告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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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6), B(125), C(213), D(266), E(1) #143604

詳解 (共 5 筆)

#594316
行政訴訟法第178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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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42
不是應該說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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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062

回樓上~

1. 行政訴訟法12-2條: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

裁判之羈束。(法院等價)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

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這條是受理訴訟權限的

裁定移送

2. 行政訴訟法178條: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

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這條是受理訴訟權限的見

解的統一解釋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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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969

請問行政訴訟法12-2條和178條的關係或差異是什麼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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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15

24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

行政訴訟法第 12-2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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