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C)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D)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審議判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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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4286), C(693), D(1521), E(0) #310273
統計: A(380), B(4286), C(693), D(1521), E(0) #310273
詳解 (共 10 筆)
#299782
復查是訴願先行程序,非訴願程序。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
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
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
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
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
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
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
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
訴願。
第 38 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
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
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
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
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
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
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
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
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
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
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
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107
3
#1096280
「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此時要先經過一個關卡,之後才能依法提出訴願,否則貿然訴願會遭到行政機關駁回訴願。
EX:
1.商標法之"異議"
2.專利法之"再審查"
3.警察法之"申覆"
4.税法之"申請復查"
5.兵役法之"申請複核"
6.藥師法之"復核"
7學生退學案件之"申訴"
8.全民健保法之"爭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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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訴願~
1.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 -->行政訴訟
2.政府採購法- 申訴 -->行政訴訟
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覆議-->行政訴訟
4.會計師懲戒- 覆審-->行政訴訟
104
0
#726581
取代訴願,得逕行行政訴訟:
1.(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2.(C)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3.(D)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審議判斷程序-申訴
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覆議
32
0
#1329458
(學生、海關、集會、稅稽、專利、商標、全民、兵役)
以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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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454
生海集稽專商民兵(深海gg專傷民兵)
29
0
#390946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訴願先行程序」,得提訴願跟行訴
復審、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訴願」
28
0
#911803
政府採購法
| 第八十三條 |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23
0
#944760
(A)(C)(D) 取代訴願程序
(B)訴願先行程序
10
0
#299263
訴願先行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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