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行政罰,原則上行政機關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A)罰鍰
(B)沒入
(C)影響名譽之處分
(D)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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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83), C(531), D(3856), E(0) #310277
統計: A(93), B(83), C(531), D(3856), E(0) #310277
詳解 (共 3 筆)
#941325
依行政罰 第 43 條之規定,
行政機關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以及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之裁處前,
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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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14
| 第 43 條 |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 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 期限內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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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142
背))限制或禁止-「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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