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A)警察機關勸導集會遊行之民眾解散
(B)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依法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予以否准之函覆
(C)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對於溢繳稅款之退還
(D)直轄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利時,公告該業者名稱
統計: A(439), B(4381), C(398), D(1045), E(0) #1832604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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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差別有無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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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D是機關警示
行政機關在行政實務上,對民眾以公開說明或發布方式提出警示之行為
事實行為之公告,無拘束力提供資訊
例如:
氣象機關對天氣的預報
地方行政機關對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危害(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 行政法總論
(B)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依法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予以否准之函覆。 -正確答案(為行政處分,非行政事實行為)
(D)直轄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利時,公告該業者名稱 (為行政事實行為,參閱地方制度法第26條、行政罰法第5條)
其中:
1.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地方制度法第26條-2項)
2.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地方制度法第26條-3項)
3.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行政罰法第5條)
一看到"否准",就要馬上聯想到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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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條是在講地方自治可裁處之裁罰種類,其中公告姓名或名稱不在此列
所以如果這題選項不是「直轄市」而是中央那有可能是行政罰,但既然選項寫了是直轄市那麼公告業者名稱就是事實行為,可能情形是機關警示,或者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訊公開,比如針對承包廠商評鑑等。
B 否准之函覆=行政處分
D 關鍵字 公告該業者名稱 =事實行為
我有疑惑,為什麼D選項是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以下是我的思考邏輯:
第一步驟,審視敘述
行政機關對於私部門所提供之商品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利時,公告該業者名稱。
第二步驟,關鍵字
「公告姓名或名稱之行政行為」。
第三步驟,行政行為之判斷
公告姓名或名稱屬於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故D選項並非屬於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