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管轄權移轉之合法要件?
(A)權限移轉須有法規之依據
(B)須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C)須公告內容包括移轉之事項及法規依據
(D)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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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4511), C(275), D(1119), E(0) #1832598
統計: A(135), B(4511), C(275), D(1119), E(0) #1832598
詳解 (共 9 筆)
#2955912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A)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n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n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C)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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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120
b-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C)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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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142503
行政程序法
......
第 二 節 管轄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A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B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1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2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3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A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B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1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2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3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4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1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2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第 18 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第 19 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1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2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1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2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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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473
這一題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第18條才對!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C)(D)依行程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管轄權變更之公告,為正確。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C)(D)依行程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管轄權變更之公告,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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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757
補充
若未公告→
1. 程序瑕疵說:只是程序瑕疵
2. 生效要件說(通說):公告為信賴基礎始起算,尚未健行公告程序,尚不生權限移轉之效力(陳敏)
陳敏老師的看法:無論是委託、委任、委辦或公權力委託都要公告
3. 折衷說:以行政契約或處分方式委任→只是程序瑕疵;內部指令或協商委任→要公告否則不生效力
1. 程序瑕疵說:只是程序瑕疵
2. 生效要件說(通說):公告為信賴基礎始起算,尚未健行公告程序,尚不生權限移轉之效力(陳敏)
陳敏老師的看法:無論是委託、委任、委辦或公權力委託都要公告
3. 折衷說:以行政契約或處分方式委任→只是程序瑕疵;內部指令或協商委任→要公告否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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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137
管轄權移轉之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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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授權:包括法律與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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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命令、行政規則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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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限移轉行為:權限委託、權限委任、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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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當行政程序: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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