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公開之政府資訊,以存在於文書、圖畫、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為限
(B)政府資訊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
(C)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列限制公開事由,應從嚴解釋
(D)人民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統計: A(854), B(83), C(4124), D(1062), E(0) #1832607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
行政程序法
閱覽宗卷請求權
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5 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典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147號判決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而公開政府資訊公益性之大小,恆以該政府資訊涉及公益程度,及其應受人民監督必要性之高低有關。
資料來源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400731
a- 現行法律中並不乏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 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 ...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b-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d-人民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之請求權依據。依本法規定, ... 準此,依本法公開之政府資訊係以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者為限。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
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而公開政府資訊公益性之大小,恆以該政府資訊涉及公益程度,及其應受人民監督必要性之高低有關。
a-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典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b-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c-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
d-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