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有關卷宗閱覽與資訊公開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卷宗閱覽之請求,以行政程序當事人提出為限
(B)資訊公開之請求,申請人得就拒絶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C)卷宗閱覽之請求,不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D)資訊公開之請求,須以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統計: A(1154), B(4428), C(307), D(988), E(0) #1915546
詳解 (共 10 筆)
(A)卷宗閱覽之請求,以行政程序當事人提出為限 (X)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卷宗閱覽之請求,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限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才要公開。
(B)資訊公開之請求,申請人得就拒絶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O)
→資訊公開的請求可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0條:(行政救濟)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提起行政救濟,
申請人申請遭拒,可提訴願,訴願不服可提課予義務訴訟。
(C)卷宗閱覽之請求,不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X)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卷宗閱覽之請求,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以主張或維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才要公開。
(D)資訊公開之請求,須以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X)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政府資訊公開之請求的權利主體:基本上是一般人都可以申請,包括: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法人、團體、僑居國外國民、外國人。
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卷宗閱覽之請求
關於D選項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條 (立法目的)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第5條 (政府資訊公開型態)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第6條 (主動公開為原則)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請問為何D是錯的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