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A)停止執行
(B)假執行
(C)假處分
(D)假扣押
統計: A(1203), B(372), C(5461), D(41), E(0) #1915550
詳解 (共 8 筆)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停止執行: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假執行:「假執行」即為【先執行】的意思。
指民事判決在還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
假執行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以抗衡債務人之上訴權,也就是債權人可以運用假執行制度,避免因為債務人藉由上訴來拖延,導致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也為保障債權人財產上之訴訟權利,以免相對人或被告有不為履行,或脫產之虞時,得保全的一種方法。
再者,假執行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得由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駁回其假執行,以保當事人雙方權益對等。另外,聲請人無如釋明理由,但願提出擔保金以代釋明,則法院得准許假執行之聲請。
(假執行只有民事訴訟法有,行政訴訟法沒有假執行)
假扣押:【金錢請求】或【可換成金錢請求的請求】。主要是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假處分:【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聲請假處分必須請求標的如果現狀變更,將造成有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難以強制執行的可能才可以聲請。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本題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先准予應考 。
假扣押vs.假處分
金錢請求或可換成金錢請求的請求→假扣押
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假處分
假處分vs.停止執行
尚未發生要它暫時發生→假處分
已經發生要它停止→停止執行
回4F shetsuco58
兩個是不一樣的
行政訴訟法 298 - 1項
假處分
原告請求被告機關不要做一定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
適用在一般給付訴訟中的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行政機關尚未做 人民要求不准做 →消極的維持現狀
行政訴訟法 298 - 2項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原告積極的請求被告機關做一定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
適用在一般給付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積極的要求機關做出一定的作為
參考資料:林清老師
請問假處分等於定暫時狀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