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統計: A(323), B(3362), C(2181), D(141), E(0) #1357604
詳解 (共 10 筆)
(A) 行政訴訟法 第293條第1項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B)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第2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2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D) 行政訴訟法 第138條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 假扣押。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 定暫時狀態。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 停止執行。
◎假扣押:$ / 行訴§293
◎假處分:未作成處分,先請求做成暫時的處分以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 / 行訴§298
◎停止執行:有行政處分。本來要進行處分的動作,先請求停止。 / 行訴§116
用前人的整理一下~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293條第1項假扣押(怕債務人脫產,所以為了金錢糾紛要先假扣押)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第2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2項停止執行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行政訴訟法 第138條
S(107高普雙榜) 高三下 (2017/11/29) 49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假扣押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停止執行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行訴法138
cf.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停止執行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假扣押(行政訴訟法293)
C..停止執行(訴願法93)
回樓上
1、行政訴訟法第298條1項:此種「假處分」係「保全命令」,向行政法院請求採取「存在保護措施」。也就是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於現狀的維持。
2、行政訴訟法第298條2項:此種「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規制命令」,乃對爭執之法律關係,請求行政法院作成暫時的規制。也就是原告請求行政法院要求被告積極作成一定作為。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