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3), B(3362), C(2181), D(141), E(0) #1357604

詳解 (共 10 筆)

#2059687

(A) 行政訴訟法 第293條第1項
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B)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第2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2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D) 行政訴訟法 第138條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250
0
#1421318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
(共 1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0
2
#1585358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 假扣押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 定暫時狀態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 停止執行

 

 

 

 


91
0
#2540964

◎假扣押:$ / 行訴§293

◎假處分:未作成處分,先請求做成暫時的處分以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 / 行訴§298

◎停止執行:有行政處分。本來要進行處分的動作,先請求停止。 / 行訴§116

63
0
#2248833

用前人的整理一下~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293條第1項假扣押(怕債務人脫產,所以為了金錢糾紛要先假扣押)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第2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2項停止執行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 第138條

45
0
#3383543

S(107高普雙榜) 高三下 (2017/11/29)     49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假扣押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停止執行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行訴法138


cf.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停止執行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33
0
#1536576

A,,假扣押(行政訴訟法293)

C..停止執行(訴願法93)

29
0
#4700160

回樓上

1、行政訴訟法第298條1項:此種「假處分係「保全命令」,向行政法院請求採取「存在保護措施」。也就是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於現狀的維持

2、行政訴訟法第298條2項:此種「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規制命令」,乃對爭執之法律關係,請求行政法院作成暫時的規制。也就是原告請求行政法院要求被告積極作成一定作為 

22
0
#4727369
應該比較容易搞混(B)(C)
口訣-->
重大-->暫時狀態v.s.回覆-->停止執行
就記一個就好ex:停止回覆
22
0
#1488121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