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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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387), C(667), D(30), E(0) #1546391
統計: A(60), B(1387), C(667), D(30), E(0) #1546391
詳解 (共 4 筆)
#1681728
1. 行政訴訟s298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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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909
(B)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第2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2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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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713
行訴116 的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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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499
請問C是針對什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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