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1387), C(667), D(30), E(0) #1546391

詳解 (共 4 筆)

#1681728

1.  行政訴訟s298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95
0
#2889909

(B)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第2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2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54
0
#2294713

行訴116 的停止執行

19
1
#2294499

請問C是針對什麼?謝謝

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