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國中教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與員警發生爭執遭記過,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B)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職工管理規則所僱用之技工遭資遣,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C)法院書記官報名中醫師考試,經考選部認定應考資格不符,應予退件,得依訴願法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D)臺中市政府公務員之土地因地政人員登記錯誤請求國家賠償遭拒,得依訴願法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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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394), C(4583), D(829), E(0) #1357585
統計: A(312), B(394), C(4583), D(829), E(0) #1357585
詳解 (共 10 筆)
#2248899
感謝前人整理一下
(A)國中教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與員警發生爭執遭記過,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教師申訴@教師法
| 申訴 | 再申訴 | |
| 大專 | 校內 | 中央 |
| 高中以下 | 縣市 | 中央 |
(B)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職工管理規則所僱用之技工遭資遣,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非依法聘用之有官等、職等之公務員
(C)法院書記官報名中醫師考試,經考選部認定應考資格不符,應予退件,得依訴願法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釋字546,考選部單方向外對特定人所為決定,為一行政處分
報考人希望課與資格相符的VA,而課與義務之訴須:訴願前置
(D)臺中市政府公務員之土地因地政人員登記錯誤請求國家賠償遭拒,得依訴願法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得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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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36
A:屬交通裁決事件,直接提行政訴訟就好了!
B:雇用之技工,非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人員。(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D:國賠事件,算是民事訴訟,行政機關不與協調,向地方法院提國賠。
C:感謝3F,釋字546。
有錯懇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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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002
D:對於這項請求,地政機關應立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須製作成協議書,而這項協議書可以成為執行的名義。
如果地政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可以向普通法院(注意,不是行政法院)的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這個訴訟,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如果地政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可以向普通法院(注意,不是行政法院)的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這個訴訟,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C考試資格被退件是行政處分,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考試前再提撤銷訴訟及課與義務訴訟,請求應考試。考完試提確認已消滅行政處分違法。
http://blog.xuite.net/nevergo2far8/wretch1/91120977-%E8%80%83%E8%A9%A6%E8%B3%87%E6%A0%BC%E4%B8%8D%E7%AC%A6%E4%B9%8B%E8%A8%B4%E9%A1%98%EF%BC%9A%E8%A8%B4%E9%A1%98%E5%AF%A9%E7%90%86%E4%B8%AD%EF%BC%8C%E8%A9%B2%E8%80%83%E8%A9%A6%E5%B7%B2%E8%88%89%E8%A1%8C%E5%AE%8C%E7%95%A2%EF%BC%8C%E8%A9%A6%E5%95%8F%EF%BC%9A%E4%B8%81%E5%A6%82%E4%BD%95%E7%BA%8C%E8%A1%8C%E8%A1%8C%E6%94%BF%E6%95%91%E6%BF%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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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501
其實AD很容易理解,把他們當作人民就是,身分只是職業跟被處分的狀態無關.
選項B的疑問是,記得僱用人員有被列在保障法的準用對象才是呀?!
保障法
第102條(準用本法之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B)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職工管理規則所僱用之技工遭資遣,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法百問
十四、問: 各機關之技工、工友、駕駛是否屬保障法保障之 機關之技工、工友、駕駛是否屬保障法保障之n對象?n答:按保障法所保障之對象,係以各機關依法任用、n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之人員為原則,n而各機關之技工、工友、駕駛,因多屬行政機關n依事務管理規則(無法律授權,非法規命令),n自行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成立勞工關係之人員,n且該等人員之進用並無應具有公務人員相關任用n資格之限制,亦未經銓敘審查,故非屬保障法保n障之對象
小結:須依法任用(法律)才有, 用行政規則自行進用無適用保障法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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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003
引用大法官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教師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公務員".惟兼學校行政職之教師適用之
所以國中教師"記過",當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一)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
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對於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對於縣(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對於省(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省(市)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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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546
回樓上 當然可以提起訴願阿~~~~
總不能提起復審或申訴吧XD因為兩者的前提都是針對服務機關所做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
在這題公務員就像一般老百姓 想要考國考然後被拒絕了
希望我有限的文字表達能解答你的疑惑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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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272
A很簡單的,教師不是公務員,當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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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739
(D)臺中市政府公務員之土地因地政人員登記錯誤請求國家賠償遭拒,得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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