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國中教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與員警發生爭執遭記過,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B)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職工管理規則所僱用之技工遭資遣,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C)法院書記官報名中醫師考試,經考選部認定應考資格不符,應予退件,得依訴願法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D)臺中市政府公務員之土地因地政人員登記錯誤請求國家賠償遭拒,得依訴願法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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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268), C(3091), D(486), E(0) #1546463

詳解 (共 10 筆)

#1920744

(A) (B)

公務員保障法之適用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D)

國賠法 應向登記錯誤之地政人員所屬機關提起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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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319

(A)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B)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這名稱當年仍隸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現今已改為民營

(C)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國家賠償法-向登記錯誤之地政人員所屬機關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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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143

本題各項最佳解應有誤

(A)不正確乃係因為公立學校的教師並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所謂編制內,應是只有兼任行政或主管職務才對,應依教師法提起救濟

是以,公立學校的教師按我國實務見解(最高行98年7月會議參照)

與學校的聘任關係乃為行政契約,其救濟應採申訴、再申訴(若有影響重大>>行政訴訟)

再者,記過亦非於改變公務員身分或財產有重大影響,本提起申訴自屬合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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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278

樓上說的沒錯, 要依教師法

然後D也有問題.. 

已經請求遭拒 故要依國賠法第11條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而非向所屬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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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541

引自宇法知識工程網

【題目解答】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77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 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可知(A)之論述「未戴安全帽,與員警發生爭執遭記過」非屬申訴之客體,係屬錯誤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3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 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可知(B)之論述「所僱用之技工遭資遣」非屬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屬錯誤

(三)考選部認定應考資格不符,應予退件,核其性質為行政處分,對於考試院 之退件處分,考生認為影響應考權益,自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n (四)國家賠償法§11Ⅰ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n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起訴。」,可知請求國家賠償遭拒,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D)之論述「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係屬錯誤


所以答案應該是C吧?如果是C請阿摩訂正答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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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109
(A)的爭點在於,國中教師「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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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113
(A)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第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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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714
秒懂 感謝五樓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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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464
如果A適用考績法 就可以走公保77條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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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394
b不是隸屬於高雄市政府嗎?怎麼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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