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嗣後之強制執行,依行政程序法係準用下列何種規定?
(A)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B)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C)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D)民事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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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2861), C(522), D(192), E(0) #1546470
統計: A(313), B(2861), C(522), D(192), E(0) #1546470
詳解 (共 4 筆)
#1920856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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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766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行政訴訟法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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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267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 行政執行分署 執行(行執第4、11條)
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想到執行法)→強制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26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2: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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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走司法「行政法院」:送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依行政訴訟法(行程§148 III準用行訴§305)行政契約→(想到程序法)→準用行政訴訟
行程§ 148 I: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行程§ 148 III: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訴§ 305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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