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不包括下列何人?
(A)申請人或行政行為之相對人
(B)依行政程序法參加行政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C)行政程序之證人
(D)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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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08), C(3351), D(448), E(0) #1546464
統計: A(26), B(108), C(3351), D(448), E(0) #1546464
詳解 (共 8 筆)
#2570415
第20條(當事人之範圍)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A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D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B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A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D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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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358
申請人、陳情人、參加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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