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免職之懲處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B)年終考績列丁等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C)將高職等公務員調任低職等時,僅得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年終考績列乙等僅為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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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12), C(3431), D(1103), E(13) #1546466

詳解 (共 7 筆)

#1920827

影響權利(公務員地位)、利益($)者==>復審+行政訴訟--------(A)、(B)、(C)

影響權益(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者==>申訴、再申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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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501

D 現在應該也能提行政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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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837
考績列丁=免職=影響權利(公務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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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848
考績甲乙丙丁等都改復審-行政訴訟了。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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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418
請問B跟D都是考績為什麼一個可以提行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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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7407

考績丙等(例外:除非明文「排除」考績丙等得提訴訟)、丁等→提復審、行政訴訟

考績乙等→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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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061
解釋字號: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32005號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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