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甲為服務於內政部之薦任六職等公務員,下列關於其從事職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絕對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
(B)享有對待給付性質之俸給請求權
(C)因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服務機關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D)執行職務行為之良莠,應受服務機關之考績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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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68), B(419), C(259), D(111), E(0) #1357587

詳解 (共 6 筆)

#1534239

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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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829

修法後之現行法條(反黃的部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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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270

(B)對待給付說n
n       持此說者認為,公務人員與國家雙方成立近似民法第482條規定之僱傭契約,
一方公務人員依約定期間提供國家服務,他方國家給付一定之報酬,此項國家
給付之報酬,法定名稱即為俸給。就公務人員為國服務言之,國家應給與俸給
,酬答其提供服務之辛勞。
     

       換言之,俸給乃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所得之報酬,為國家所 支付之對待給付。
從現代化功利主義的觀點來看,此說法律關係單純,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對價,
其立論基礎源自於單純的利益交換,以服勞務交換等值的報酬。此外,按擔任職責
程度相當的職位者,獲得相當幅度的俸給,亦符合俸給公平原則,即職位分類制所
強調的同工同酬,計值給俸之原則。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法理探討 - 考試院 (馮惠平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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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4391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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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019
原本題目:6 某甲為服務於內政部之薦任六...
(共 2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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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513

(A) 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B) 報酬/俸給為國家所支付之對待給付
 
(C) 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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