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甲為服務於內政部之薦任六職等公務員,下列關於其從事職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絕對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
(B)享有對待給付性質之俸給請求權
(C)因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服務機關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D)執行職務行為之良莠,應受服務機關之考績評定
統計: A(7868), B(419), C(259), D(111), E(0) #1357587
詳解 (共 6 筆)
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修法後之現行法條(反黃的部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B)對待給付說n
n 持此說者認為,公務人員與國家雙方成立近似民法第482條規定之僱傭契約,
一方公務人員依約定期間提供國家服務,他方國家給付一定之報酬,此項國家
給付之報酬,法定名稱即為俸給。就公務人員為國服務言之,國家應給與俸給
,酬答其提供服務之辛勞。
換言之,俸給乃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所得之報酬,為國家所 支付之對待給付。
從現代化功利主義的觀點來看,此說法律關係單純,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對價,
其立論基礎源自於單純的利益交換,以服勞務交換等值的報酬。此外,按擔任職責
程度相當的職位者,獲得相當幅度的俸給,亦符合俸給公平原則,即職位分類制所
強調的同工同酬,計值給俸之原則。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法理探討 - 考試院 (馮惠平 著作)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A) 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