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條件?
(A)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B)有急迫情事
(C)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D)已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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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3), C(1947), D(3400), E(0) #1782637
統計: A(59), B(43), C(1947), D(3400), E(0) #1782637
詳解 (共 10 筆)
#3180949
我來解答吧,這題很多人有疑問的應該是(C)於公益無重大影響。這題的思路有點跳躍,但如果知道法條在說什麼就滿好解的了
先來說題目
何者非屬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條件?
=選項哪些不用裁定停止執行
有了這個觀念後來對照選項
(A)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所以要停止執行」,合理
(B)有急迫情事,「所以要停止執行」,這也很合理
(C)於公益無重大影響,「所以要停止執行.....?????」。
這個地方就不能用上面的解法了,法條除了上面兩款以外還有一個特別的規定,就是
「(自己腦補,停止執行這個動作若)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所以反過來說,「裁定停止執行」這個動作,對公益「沒有重大影響」,就「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這個選項必須想到該條的其他款去,如果不熟悉法條就會被誤導。
(D)已提起行政訴訟,這是答案。因為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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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053
如果停止執行造成公益有重大損害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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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250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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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4095
"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是針對 "停止執行" 這項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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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6958
行政訴訟法116: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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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593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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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2335
(C)於公益無重大影響”為什麼會屬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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