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B)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均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C)公務員兼任研究工作,受有報酬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D)機關首長兼任教學工作,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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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5), B(184), C(2028), D(3518), E(0) #1832600
統計: A(795), B(184), C(2028), D(3518), E(0) #1832600
詳解 (共 10 筆)
#2942842
(A)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B)(C)(D)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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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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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840
公務員服務法
(A)公務員於其離職後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3 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14-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B)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均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14-2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C)公務員兼任研究工作,受有報酬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C)選項要綜合14-2【受有報酬】及14-3【研究工作】來看,但無論如何,許可公務員能否工作的都是服務機關,而不是上級主管機關。
(D)機關首長兼任教學工作,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正確)
14-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考得真是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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