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應舉行聽證
(B)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行政機關於裁處前,無須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D)行政罰之裁處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期間而消滅
統計: A(4387), B(1145), C(84), D(487), E(0) #1832605
詳解 (共 10 筆)
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行政罰法§43II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故不需聽證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
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
期限內陳述意見。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
↓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行政罰法§43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限制或禁止行為)及第二款(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
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不賦予陳述意見)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A)錯誤的原因是因為
行政罰 43 要舉行聽證的只有行政罰2中的第1款【限制或禁止】&第2款【剝奪或消滅資格】之處分,公布姓名或照片(第3款)不在行政罰43舉行聽證的規定中。
行政罰43
行政機關為第2條第1款及第2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
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
期限內陳述意見。
行政罰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第3款不在行政罰43要舉行聽證的規定裡,所以(A)錯誤)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A)行政罰法第43條
B)行政罰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
C)行政罰法第44條
D)行政罰法第27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本題A選項並未在行政罰法第 43 條所規定之應依申請舉行聽證範圍內)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機關為第2條第1款及第2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 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