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行政機關間長期、經常性的關係
(B)職務協助之採行,將使提供協助事項之管轄權,移轉至被請求協助機關
(C)僅就個案提供協助
(D)職務協助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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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32), C(4650), D(955), E(0) #1832599
統計: A(217), B(332), C(4650), D(955), E(0) #1832599
詳解 (共 10 筆)
#3097535
a-業務上需要
b-不論是該管機關或是協助機關都是在自己的權限之內行事,因此並不生管轄權的問題。
d-「委託」有「權限移轉」之法律效果,故需「依法規」(即有法規依據),方符合「管轄恆定」與「管轄法定」之原則。
「職務協助」則並無權限移轉之問題,因此無須另有法規明文規定,且除非職務協助將妨害行政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原則上均應配合協助。但仍須在協助機關「權限範圍內」方可為之。引用: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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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190
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限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它資滿斗,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美範圍或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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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815
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協助(行政執行法第6條):
(1)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9條:
A.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B.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B)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C)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E)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F)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2)由上開條文可知,行政協助是機關難以單獨完成行政任務的情況下,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則,得向其他機關請求職務上的協助。不論是該管機關或是協助機關都是在自己的權限之內行事,因此並不生管轄權的問題。
(3)請求行政協助,並不以機關之間有相互隸屬關係為必要 。
(4)當機關拒絕行政協助時,該管機關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


→機關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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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844
D只要有事實需要即可協助 毋須經法律公告(轉自林清 行政法
另外 委任跟委託皆需要法律授權及公告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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