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B)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之履約爭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 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私立學校基於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而對學生作成申誡處分,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D)受懲戒之律師不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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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2), B(4678), C(3224), D(728), E(81) #1832619

詳解 (共 10 筆)

#291116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A)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釋字第533號解釋文 (B)

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 (C)
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釋字第378號解釋文 (D)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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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5495

謝謝10樓大大提醒。     C選項因釋字784可提起行政爭訟救濟囉! 

建議阿摩修改答案為B和C 皆正確,謝謝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爭點: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以下節錄部分釋字內容

  • 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p.s.釋字784,只是開啟訴訟大門、賦予學生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至於是否只要學生「不服氣」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要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看是否符合起訴要件;而提起行政訴訟會不會贏,法院會依個案做出專業判斷。 另參資料:「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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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658

補充: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相當訴願程序,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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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040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應是第10條)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34
13
#3102340

a-選舉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b-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

cd-第4條(撤銷訴訟)I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

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II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III訴願人

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32
3
#3408025

C選項重點在於申誡處分 並不影響學生之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題目也沒有說學生因為處分被退了學或是禁止修課、禁止進行其他學習等)

故並無行政訴訟途徑之適用

覺得不用想得太複雜,跟是不是私校應該沒關係


若理解有誤請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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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5513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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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310

嗯?! C選項怪怪,有高手能解釋嗎?

釋字第 684 號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是因為沒有提到私立學校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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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3194
補充D下列何者非屬於司法權之行使?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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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該是依選罷法118條,向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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