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通知其限期 補正。該函雖經甲簽章收受,惟逾期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B)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受理訴願機關仍應為實體之審理決定
(D)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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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2574), C(1951), D(510), E(0) #2436363

詳解 (共 10 筆)

#4312918

一、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處分之注意事項:

Q:如處分相對人為自然人,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完整記載自然人相關資料(含身分證統一號碼、出生年月日等);或可僅記 載如:陳 OO(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12****)即可?

A: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 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前揭規定關於處分相對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資料之記載,係用以確定處 分相對人究為何人。惟實務上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處分書時,如考量行政效能 或保障當事人權益,僅記載一部分個人資料,只要仍可達識別處分相對人的 程度,即無違背該條項款之立法目的,未必均須逐一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性別等個人資料。(法務部 96 年 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00700 號函釋)

(出處:行政機關辨理訴願案件注意事項)


330
1
#4438546

這題大概用公務經驗猜測....基本上以不擾民為原則

首先訴願書欄位有主要3欄: "行政處分機關 (或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及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及

                                               "訴願人姓名"。

訴願機關承辦人可以先電洽原處分機關,告知文號及其他訊息得出訴願人身分證字號,就可以繼續辦理。

如果只是這種小事(只有1個身分證字號欄位未填+有管道求證身分證字號),就要叫民眾親自過來機關補填,那公務員一定被客訴到爆


(A)再發一次公文請他補正→民眾會覺得小事為何再用公文煩他:客訴

(B)直接不受理 →民眾一定會繼續申請,讓民眾再填一次訴願申請書:客訴

(C)直接處理→民眾滿意,你長官也滿意

(D)直接駁回→民眾翻桌:客訴

208
1
#4403083
參見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訴願法草案條文對照表,第77條說明二。 例如第1款規定應記載之身分證明字號,行政院即認其屬訓示規定(張自強、郭介 恒,訴願法釋義與實務,瑞興公司出版,97年7月,增訂二版,頁224-26)。
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433號判例略以: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發還更正,而逾期不為更正,亦未聲明原因者,依司法院院字第710號及第808號解釋,固應駁回其訴願。但此之所謂不合法定程式,當指此種法定程式之欠缺,足認其不備訴願要件者而言,如程式上之瑕疵,並不影響訴願之要件,則縱令訴願人怠未補正,亦難遽謂其訴願為不合法,訴願官署自應予受理。

這題只用法條去解一定會錯呀!(苦主之一)
只能多做題目,多吸收了,大家加油
93
3
#4372447

這題真的刁....誰會去看法務部內部的函釋阿....依照訴願法77確實是不受理啊...我覺得應該要修法明講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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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352440

想請問為什麼不是B呢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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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229209
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如係基於客觀上確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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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312885
既然身分證字號叫做訓示規定,就明訂在56...
(共 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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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959

這題難

錯三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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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98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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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859

傻眼….這題好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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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255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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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如是基於客觀上確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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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4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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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 依法條應為不受理決定,但是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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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7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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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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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6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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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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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0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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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部分個人資料達可辨識相對人程度(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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