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通知其限期
補正。該函雖經甲簽章收受,惟逾期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B)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受理訴願機關仍應為實體之審理決定
(D)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統計: A(258), B(2574), C(1951), D(510), E(0) #2436363
詳解 (共 10 筆)
一、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處分之注意事項:
Q:如處分相對人為自然人,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完整記載自然人相關資料(含身分證統一號碼、出生年月日等);或可僅記 載如:陳 OO(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12****)即可?
A: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 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前揭規定關於處分相對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資料之記載,係用以確定處 分相對人究為何人。惟實務上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處分書時,如考量行政效能 或保障當事人權益,僅記載一部分個人資料,只要仍可達識別處分相對人的 程度,即無違背該條項款之立法目的,未必均須逐一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性別等個人資料。(法務部 96 年 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00700 號函釋)
(出處:行政機關辨理訴願案件注意事項)
這題大概用公務經驗猜測....基本上以不擾民為原則
首先訴願書欄位有主要3欄: "行政處分機關 (或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及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及
"訴願人姓名"。
訴願機關承辦人可以先電洽原處分機關,告知文號及其他訊息得出訴願人身分證字號,就可以繼續辦理。
如果只是這種小事(只有1個身分證字號欄位未填+有管道求證身分證字號),就要叫民眾親自過來機關補填,那公務員一定被客訴到爆。
(A)再發一次公文請他補正→民眾會覺得小事為何再用公文煩他:客訴
(B)直接不受理 →民眾一定會繼續申請,讓民眾再填一次訴願申請書:客訴
(C)直接處理→民眾滿意,你長官也滿意
(D)直接駁回→民眾翻桌:客訴
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433號判例略以: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發還更正,而逾期不為更正,亦未聲明原因者,依司法院院字第710號及第808號解釋,固應駁回其訴願。但此之所謂不合法定程式,當指此種法定程式之欠缺,足認其不備訴願要件者而言,如程式上之瑕疵,並不影響訴願之要件,則縱令訴願人怠未補正,亦難遽謂其訴願為不合法,訴願官署自應予受理。
這題只用法條去解一定會錯呀!(苦主之一)
只能多做題目,多吸收了,大家加油
這題真的刁....誰會去看法務部內部的函釋阿....依照訴願法77確實是不受理啊...我覺得應該要修法明講才對
想請問為什麼不是B呢
訴願法第 77 條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這題難
錯三次了...
??
傻眼….這題好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