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有關行政契約後續如何履
行及調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契約當事人之人民對行政機關就行政契約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B)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C)契約當事人之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行政機關得於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後,在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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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7), B(2987), C(1012), D(1349), E(0) #981872
統計: A(1797), B(2987), C(1012), D(1349), E(0) #981872
詳解 (共 10 筆)
#1200832
B所適合的情形,是147第一項的[情勢重大變更],而題目問的是[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前提要件不同!146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147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147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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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213
不負責記憶:
*情勢變更-->想想怎麼繼續走下去(繼續履行)
*防止對公益重大危害-->想想怎麼了斷(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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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554
簡單的說 如果 行政契約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一定是會 "停止 或 調整"
你看到前面 橋斷了 正常人 會停下來 or繞道 (停止、調整)
如果行政機關 說
給你錢,你給我繼續往前開
你會繼續往斷橋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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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914
為了防止對公益的重大危害 所以不能再按照契約繼續走下去 當然就不可能再叫你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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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546
筆記
行政程序法 第146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 第147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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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25
題目是行程法§146,補償後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或終止」契約
(B)是情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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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053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
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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