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有關行政契約後續如何履 行及調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契約當事人之人民對行政機關就行政契約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B)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C)契約當事人之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行政機關得於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後,在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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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74), C(103), D(66), E(0) #154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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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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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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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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