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關於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其目的在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B)行政機關應補償相對人因契約內容調整或終止契約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C)相對人不同意行政機關因行政契約調整而給予補償之金額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D)行政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者,相對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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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527), C(5526), D(691), E(0) #2032549
統計: A(642), B(527), C(5526), D(691), E(0) #2032549
詳解 (共 10 筆)
#3504440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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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5396
C>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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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479
13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關於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其目的在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B)行政機關應補償相對人因契約內容調整或終止契約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C)相對人不同意行政機關因行政契約調整而給予補償之金額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應改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行政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者,相對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A),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B)。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D)。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難為履行→書面終止契約
金額不同意→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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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2546
行政程序法146和147
行政機關v.s.人民行政契約之調整終止
同樣規範: 調整or終止之決定,均應有
(a.) 補償相對人"財產"損失 及 (b.)"書面"敘明理由之前提作為。 (c.) 相對人對補償金有不服,均得向行政法院提出一般給付訴訟。
二者差異: 調整or終止契約的發動原因、發動方&履約強制性不同>>
◎發動原因
146: 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147: 發生非得預料之情事重大變更,原約顯失公平原則
◎發動方
146: 行政機關
147: 行政機關or人民任一方均可
◎履約強制性
146: 契約經調整,相對人(人民)認難以履行,得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147: 契約經調整,相對人(人民)已獲補償金,得由行政機關命繼續履約
※調整or終止,不一定自始互斥僅能擇一,也不一定是調整→終止的固定發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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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2260
146+147一起記~~
情勢變更 = 先調整,後終止
有害公益 =調整或終止
情勢變更+調整終止有害公益 = 補償損失 + 繼續履行原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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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5874
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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