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A)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B)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D)締結之雙務契約,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無正當合理之關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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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5154), C(696), D(771), E(0) #1624322
統計: A(466), B(5154), C(696), D(771), E(0) #1624322
詳解 (共 9 筆)
#2364100
行政程序法147條
(B)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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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470
第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構成無效原因之特別規定)nn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n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n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n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n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136條(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137條(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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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108
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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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846
行程法§147:
I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II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III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IV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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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線部分並非無效,而是「可以調整,不能調整時,才可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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