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B)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C)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不得作成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D)行政契約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統計: A(207), B(696), C(4986), D(1065), E(0) #1624325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回樓上
應該就是因為雙務契約之要件中人民和機關要互相給付
但是行政機關這邊情形若是沒有裁量權, 那他就須依據行程法93條1項後段之方式: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之附款(給付)方式 才能做成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個人認解 歡迎大家指教!!!!指點我
無裁量權(羈束處分),以 法律有明文規定 或 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才可以為代替行政處分之附款或是行政契約
簡單來說
原則上行政機關無裁量權(羈束處分)不可以。
例外是===以 法律有明文規定 或 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才可以為代替行政處分之附款或是行政契約
如有錯請更正 謝謝!:)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2項,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1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