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內政部發布「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應自何時起生效?
(A)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B)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時
(C)送達立法院
(D)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備查
統計: A(4581), B(2376), C(41), D(149), E(0) #1624320
詳解 (共 10 筆)
1.解釋性行政規則:既以闡釋法規之涵義為主旨,其效力系附屬於法規,故應自法規生效時起予以適用。
2.間接對外生效之獨立性行政規則: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定其生效日期。
3.純粹對內生效之行政規則:不生影響於人民權利義務,其效力應以下達之日起發生,若公文下達遲延而公務員已因其他途徑知悉者,亦可自知悉起生效。
依通說實務見解,「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裁量性行政規則」僅需「下達」即「生效」,故本題應選(A)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881 號判決摘錄》: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第 161 條所謂下達,係指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而言;基於行政規則之內部法性質,一旦有效下達,即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至於上揭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所為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之規定,乃因此類行政規則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而為,其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程序,具有公示意義,尚非行政規則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倘未踐行之,仍不影響其效力。
只要是屬於行政規則, 原則上都是給機關內部的行政人員參考用, 理當應於行政規則訂定後, 先下達內部下級機關或屬官, 並於下達時發生效力, 之後若性質屬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而須登載於政府公報之行為, 僅為公告周知.
回樓上17F,依目前通說實務見解,不採用2F見解,所有的行政規則僅需「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即「生效」。
這題很困惑,有人提供解答嗎?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應該屬於裁量性行政規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所以間接對外的行政規則不是答案(B)比較接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