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行政執行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人之管束為代履行之方法
(B)收繳證照為直接強制之方法
(C)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得處以怠金
(D)拘留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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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5120), C(1385), D(994), E(0) #1832570

詳解 (共 10 筆)

#2912474

(B)收繳證照直接強制之方法。(行政執行法 §28 第 2 項 第 3 款 )

(A)應改為=>對人之管束為「即時強制」之方法。(行政執行法 §37)

(C)應改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得「代履行」。(行政執行 §29 第 1 項)

(D)應改為=>間接直接強制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行政執行法 §28)
拘留行政執行法規定中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19 )

p.s.現行拘留」規定雖屬「行政罰」,但仍需「法院裁決,因此未列入行政罰法之處分,而列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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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092

回2F 拘提 應該是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喔!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有下列:

1.間接強制:(1)代履行(2)怠金

2.直接強制


上述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並無包含拘提管收,且 拘提管收 為 行政執行處 向法院聲請,又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可知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履行是由行政執行處來做執行,可得知拘提應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非屬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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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107
(A)對人之管束為代履行之方法→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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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078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限制住居、拘提、管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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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749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
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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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229
行政執行法29、30條:能代得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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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335
(A) 行政執行法第36條:對人之管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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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166
行政執行法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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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870
拘留屬社維法,行執法是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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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4938
拘留屬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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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38829
未解鎖
第 28 條 1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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