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聲請法院對義務人裁定管收之事由?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
(B)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C)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D)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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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1604), C(4528), D(1370), E(0) #1916090

詳解 (共 10 筆)

#3281381
補充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
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
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
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
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
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
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
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
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
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204
2
#367563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區辨如下:

▲限制住居:屢、逃、財、陳、報、不到
一、顯有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管收:屢、逃、財、已發報
一、顯有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110
0
#3407308

行政執行法§17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
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4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B) 二、顯有逃匿之虞--(A)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隱匿或處分之情事。--(D)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為虛偽報告 

 

(C) 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有強制到場必要時,聲請拘提的原因

行政執行法§17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未提供相當擔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強制其到場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2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79
1
#4714033

提供口訣記憶的偏方,要有邏輯會比較好背

口訣參考自摩友解答

行政執行法§17
限制居住
口訣:故、逃、隱、拒、虛、無(不)
骨、頭、硬、拒、虛、步 (台語)
(被限制居住的對象通常都骨頭很硬,骨頭硬走路會沉重,拒絕虛弱的步伐。)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2.顯有『逃』匿之虞。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5.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拘提
口訣:逃、不
被拘提逃不掉
拘提是限制人身自由
1.顯有『逃』匿之虞。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24小時內,聲請執行處所在地地方法院裁定管收)

口訣:故、逃、隱、拒虛
(和限制居住下場一樣慘。
但為何沒有『不』到場呢?
因為已經受拘提逃不掉了,所以人一定會在場。)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2.顯有『逃』匿之虞。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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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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