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管收義務人之法定要件?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顯有逃匿之虞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統計: A(640), B(290), C(225), D(6046), E(0) #148202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口訣:
命擔保、限制住居:骨頭硬拒跑步
- 故不履行
- 逃匿
- 財產隱匿
- 拒絕陳述
- 對財產況不報告或虛偽報告
- 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拘提:拘提逃不掉
- 逃匿
- 合法通知不到場
管收:骨頭硬爆
- 故不履行
- 逃匿
- 財產隱匿、處分
- 拒絕報告、虛偽報告
行政執行法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
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D)選項應改為如下: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命擔保、限制住居:
- 顯有履行可能不履行
- 逃匿
- 財產隱匿
- 拒絕陳述
- 對財產況不報告或虛偽報告
- 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拘提:(未提供擔保)
- 逃匿
- 合法通知不到場
管收:
- 有履行可能不履行
- 逃匿
- 財產隱匿、處分
- 拒絕報告、虛偽報告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