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金錢給付義務,經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何者不得作為行政執行名義?
(A)代履行費用
(B) 滯報費
(C)
怠金
(D) 行政契約約定雙方應依約給付
統計: A(291), B(1386), C(439), D(2988), E(0) #1783058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契約」,又可稱為「公法契約」。如發生履約爭議時,可由契約當事人調整或終止;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訟訴以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
故D選項錯誤在,契約相對人即便未履行債務,債權人也不可「直接」逕行強制執行;除非簽訂契約時,已設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權利。
有些人誤會
不管有沒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都不屬於行政執行
(D) 行政契約約定雙方應依約給付
行程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C)行政契約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始得強制執行 = (C)行政契約須經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強制執行 這是錯的
樓上那題錯是因為選項說只有經判決才能強制執行 (錯!! 可以約定自願)
本題錯是因為欠缺要件(自願or給訴) 不是不能 而是欠缺要件
(D) 行政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正確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行程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繳稅放行:滯報費
乃對貨物進口後,貨主未於法定期限內報關所加徵的罰款,進口貨物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納稅義務人必須辦理報關手續,逾期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台幣二百元。加徵滯報費之目的,一方面,給予違規者處罰,蓋延不報關即遲延繳稅,另一方面,可督促貨主儘速提貨,使貨物暢流。
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該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稅捐及必要費用外,由海關以「變賣貨物及未領款項」科目,暫時代為保管,納稅義務人應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入國庫,前列必要費用按下列順序扣繳:
一、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二、倉租、裝卸費。
三、滯報費(以二十日計);滯納金(按三十日計)
前項貨物於海關變賣前補辦報關手續並繳納滯報費者,仍准繳稅提領或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對存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其存倉期間內未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自存倉期間二年屆滿之翌日起,比照進口貨物加徵滯報費及逾期處理方式。